西安航空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14〕44号

发布日期:2018-11-1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4年6月23日


西安航空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审计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统一归口审计部门负责。凡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包括: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跟踪审计、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受托承担学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入围审计的资格并经学校招标、议标确定;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且年审合格,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

(四)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拟定委托送审项目;

(二)报请主管领导审定,经校长批准;

(三)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与受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明确审计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审计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审计资料的交接。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送审计部门或在审计部门监督下直接移交中介机构;

(五)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派人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

(六)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七)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部门;

(八)建立委托审计档案。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八条审计部门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工程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部门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存在重大错漏的,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九条审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未经允许私下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接触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一律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按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的入围单位报价、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相关工程项目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对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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