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航空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学校成立西安航空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陕西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在内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为学校内部审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纪委书记、分(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为中共党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重要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审计结果报告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批示、指导;

(六)研究审定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违法违规处理;

(七)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

(八)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分类督办、落实审计结果运用;

(九)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十)审定决策与审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在学校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关要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研究提出学校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措施和改革事项,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事项,抓好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落实,加强学校审计制度建设;

(三)提出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学校审计工作情况,对相关部门报送的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对审计整 改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实行到会人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到会委员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主要载体,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审议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报送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其他校领导和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审议事项涉及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其近亲属的;

(二)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其近亲属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审议事项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协助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会议决定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获批准后再行办理。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