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航院字〔2019〕89号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9年7月15日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航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五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基建处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配合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账务结算;
(三)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且资料完整。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等财务资料;
(四)付款情况一览表(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项目等相关事项的应付金额、实付金额等);
(五)现金、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账资料;
(六)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八条基建处负责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三)立项、开工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资料;
(五)招投标有关资料;
(六)设计变更等事项决策资料;
(七)结算审核报告、监理报告;
(八)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经学校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二)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反馈意见;
(四)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审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进度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备,项目有无结余资金;
(四)工程决算是否有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增加投资的程序是否规范;
(五)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
(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是否正确,计价依据是否合理;
(七)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立项,是否有相关批复;
(八)工程是否按照核准意见进行招标,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九)合同订立是否规范,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十)施工管理是否有相应管理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及索赔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十一)工程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备,竣工交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质保金是否按合同进行预留;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修缮改造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