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航院字〔2019〕88号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航院字〔2019〕88号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9年7月15日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航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用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等形式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学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配套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在4万元-20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一)4万元(含)以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审计处适时抽查审核;

(二)送审金额4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计。如遇特殊项目,审计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送审金额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2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按《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报送审计,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与送审资料一并送至审计处。

第六条送审资料应签章齐全、完整有效,并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送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批复文件或立项审批表;

(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招投标资料及答疑纪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需提供电子文本);

(四)经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五)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六)工程量签证单、主材认价单、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七)设计变更及变更签证单;

(八)开工、停复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九)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送审资料及有关变更、签证手续报送审计处后,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经送审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送至审计处。

第八条审计处按程序组织开展结算审计,主要流程:审核资料、现场勘察、征求意见、沟通协调会、工程价款确认、出具审计(审核)报告等。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对内控管理薄弱的工程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书,督促项目管理部门整改。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完毕,学校财务处依据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或审计尚未出具正式报告之前,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送审时间的要求:有时间约定的项目按约定时间送审;无时间约定的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审计处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自审或联合审计在送审单位移交审计所需完整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工程结算审计,在送审单位移交审计所需完整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上述时间不包括:因非审计处原因,而使审计环节改期、延误的时间。

第十四条竣工工程项目送审之前,项目管理部门(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招标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设计和施工变更较大的项目追加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变更部分预算价的60%。特殊情况或特殊行业需上调支付比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同意后,财务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暂不受理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无经费来源的工程项目;

(二)无立项审批或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工程项目;

(三)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或预审即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

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审计处应向项目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待符合送审要求后,再予受理。

第十六条工程审计费中审查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为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审计处有权选择第二家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异议或审计处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规范,确保审核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应支持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对于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按审计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条审计处将工程审计结果作为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和指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审计效果,及时在校内网页上公布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涉密项目除外),并对工程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航专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西航校字〔201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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