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航院字〔2019〕87号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9年7月12日
西安航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航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对单体工程计划投资(或概预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经校长批示后,对其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全过程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组织工作,具体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列入上级部门复核的建设项目,学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七条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第八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上限控制价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专业类别和计价定额的套用是否规范;项目措施费的计算是否合理;材料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暂估价的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监理、代理招标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或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是否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开展相关咨询,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是否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索赔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对于由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三)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四)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评价;
(二)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和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办理或签订全过程审计合同;
(三)明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并批准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复核确认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审计报告等成果性文件;
(五)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工程项目争议或重大事项,组织召开项目管理、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等活动。
(四)认真落实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全过程审计项目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经理、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
(三)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深入现场,了解详情,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六)跟踪、鉴证、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八)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九)做好与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十)对全过程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校递交全过程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审计处应按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
(二)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校内相关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商业秘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解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