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航院字〔2025〕156号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航空学院

                                                   2025年12月25日

西安航空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提升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在校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指对经批准用于指导施工的设计图纸、合同清单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并导致合同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活动。工程签证,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设计变更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必须实施的其他零星工程、必要施工措施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审计监督旨在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审计监督采用以下方法:

(一)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监督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第七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审批,后实施;

(二)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三)统筹考虑造价、工期与质量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建设部门:指申请并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校内单位。负责提出变更或签证需求,对需求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工程管理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标、施工过程等管理的校内单位。负责组织变更、签证的论证、审批程序办理、过程监督及资料管理;对变更、签证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负主要管理责任。

工程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为同一单位时,相关职责按上述规定合并执行。

(三)审计处:负责对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进行审计监督;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重大变更提供事前合规性咨询;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授权,对变更、签证的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计量与确认,对其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处理程序、计价原则及价款结算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开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提前解决图纸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潜在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与签证。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实施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出具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并完成造价估算。结算时,该项变更或签证的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估算价。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必须按相应权限审批,超越权限的无效。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西安航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航院字〔2024〕12号)、《西安航空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航院字〔2024〕1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项目,累计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介入以下关键节点:

(一)事前监督:通过编制最高限价、合同审签、施工图预算审核等方式对建设前期的设计方案、预算价格进行审核。

(二)事中监督:对重大隐蔽工程变更施工过程,根据通知参与现场核查或复核影像资料。

(三)事后监督:在工程结算阶段,对所有变更与签证的审批资料、计价结果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变更或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真实。

(二)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办理。

(三)计价依据是否准确,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及取费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

(四)支撑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特别是现场影像资料是否真实、清晰、可追溯。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审计不予认定:

(一)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饰装修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功能、提高材料设备档次,或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已完成部分因颜色、材质等非必要原因进行重新设计的。

(二)将同一变更事项(同一个功能需求或者同一个图纸问题,产生的可能涉及多个专业、多个环节、多个范围的变更,均属于同一变更事项)拆分审批的。

(三)将多个变更事项化整为零后进行审批的。

(四)工程内容已在合同或最高限价清单中明确约定的。

(五)因施工单位投标时不平衡报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或因施工错误、施工组织不当导致损失而提出的。

(六)未经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

(七)事后补签的(突发应急抢险类经校领导事前授权或事后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十七条重大隐蔽工程变更覆盖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人员无法到场时,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方留存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的影像资料,该资料应具有不可修改性,作为结算审计的唯一现场依据。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的变更单和签证单,填写准确、字迹清晰。确需改动,须经相关签字人划改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严禁私自涂改。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完整审批资料及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是结算审计的必备材料。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送审时一并报送,并对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审计监督各阶段发现的管理问题,审计处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同时根据需要协同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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